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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所行政律师马丽芬及团队三起征地类案件厘清行政履职边界

发布时间:2026-11-06 10:23   来源:网络   阅读量:10893   

行政争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征收方履职推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规范、混淆行政委托权责边界等争议时有发生,将当事人合法权利挡在门外。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兼首席督导律师马丽芬,其团队近期办结多起同类行政案件,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多份行政答复及行政实施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下文结合马丽芬律师团队三起真实办结案件,梳理行政机关在履职、信息公开、行政实施行为中的程序边界,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图为马丽芬律师)

江西九江李先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事人调取征地原始材料、核实补偿资金流向的重要手段,但实践中经常遇到行政机关简单以“信息不存在”予以答复的情形,江西九江李先生一案便属于该类典型争议。

委托人李先生系江西D县某村村民兼组长,2011年至2012年间该组土地被征收,多年后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仍账目不明。2026年4月,李先生先后向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征地财政拨付明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计提依据与去向、征地批文、勘测调查表等。

然而,三家单位的答复各有各的说法:财政局两次答复“经查询没有申请内容”,自然资源局仅公开了征地批文与勘测调查表,另两项则表示“不存在”;人社局则答复“不符合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条件”。

对此,马丽芬律师团队督导律师闫会东、主办律师陈娇娇,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答复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或作合理说明;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全部申请,行政机关负有完整答复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以一句“没有相关内容”终结处理程序。

2026年9月,D县政府分别作出D府复字〔2026〕60、61、62、6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财政局两次答复、自然资源局答复中的两项,以及人社局未作答复的第三项申请,并责令其对李先生的申请重作处理。

(图左为闫会东律师,图右为陈娇娇律师)

B市李女士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村集体以项目腾退为由,拒绝履行地籍调查的协助义务;而乡镇政府又以事项归属于不动产登记部门为由不予介入,当事人确权诉求陷入两头推诿的困境。

委托人李女士系B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当地轨道交通某支线工程腾退,双方补偿协商未果,李女士始终未签订腾退协议。2025年4月,当地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该村被纳入这一范围。李女士多次向村委会申请配合确权,均被村委会以“房屋待拆迁”为由拒绝指界,邮寄提交《申请书》亦未收到回复。为此,李女士于同年10月向当地镇政府提交履职申请,请求其督促村委会完成指界协助义务。镇政府则答复称“属于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履职范围”,对李女士的申请诉求不予处理;2026年5月,F区政府对此事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前述答复。无奈之下,李女士委托马丽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及区政府的复议决定。

马丽芬律师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行政程序三个层面展开论证。其一,应严格区分“前置程序”和“最终登记”,宅基地确权系包含地籍调查、村乡两级确认、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完整程序,而现场指界是登记前置程序,责任在村集体与乡镇政府;李女士核心诉求是“督促村委会履职”,并非申请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镇政府以此认定不属于履职范围,属事实认定错误。

其二,镇政府片面引用不动产登记法规,回避《土地管理法》赋予乡镇的职责,属选择性适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其收到履职申请后,未核查村委会是否拒不履职,亦未采取督促或责令改正措施,迳行作出否定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其三,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对宅基地四至范围记载有误,未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复议审查流于形式。因此,案涉答复与复议决定书应予撤销。

B市F区法院采纳马丽芬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于2026年9月作出(2026)X 0106行初6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案涉《答复》与《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镇政府对李女士提交的《申请》重作处理。

B市郑先生诉区水务局强制清除行为违法案

征地清表、地上物拆除环节,常出现建设单位与实施单位权责割裂的问题,部分征收方以工作已委托乡镇、村委会实施为由,试图规避自身法律责任。

委托人郑先生系B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300余平方米宅基地,房屋前后自留地上修建有猪圈、羊圈、厕所等附属设施,并种植花椒树、柿子树、核桃树等若干棵。后因某河道整治提升工程项目开展,其房屋和自留地被纳入征拆范围。

2025年10月,郑先生自留地上的树木和附属设施被强制清除,郑先生遂在马丽芬律师及其团队专业律师杨荟华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水务局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图左为马丽芬律师、图右为杨荟华律师)

庭审中,水务局辩称其作为建设单位牵头统筹腾退工作,通过协议委托属地乡镇政府开展腾退搬迁,由村委会负责签约补偿等具体落地工作,自己非适格被告;且补偿协议中有郑先生妻子签字,村经济合作社也将补偿款汇入郑先生账户,不存在强制清除情形。

对此,马丽芬、杨荟华二位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出,受委托主体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机关水务局承担。且现有证据表明,案涉补偿协议为他人代签,并未取得郑先生方的有效授权,征收方无法证实地面清表前已经与郑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未取得权利人真实同意、也未履行提前告知程序的前提下实施清表,违背程序正当原则。

2026年7月,B市某区法院作出(2026)X 0111行初1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当地区水务局清除郑先生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对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在收到当地部门作出“不属于职责范围”“信息不存在”“属于第三方自主行为”等答复时,可以着重核查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事实依据、履职程序,合理运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把法律规定转化为自身实实在在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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