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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号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0-02 17:16   来源:金融界   阅读量:11517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号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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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信用信息业务资格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信用信息服务。

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6月底。

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

严格防止征信领域资本无序扩张。

过渡期至2023年6月底。

循序渐进推进平稳过渡。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关注征信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处理,提供,信息安全全过程的合规管理,重点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103010首先,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信用管理的边界互联网平台开展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助贷等相关业务,适用本办法二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包括:在内的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宜过度采集,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同意,并明确告知收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三是依法依规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使用四是提高征信业务的公开透明性

具体来说,在定义上,《办法》明确信用信息业务是指收集,整理,保存,处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活动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而依法收集的,用于识别和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贷款信息等相关信息,以及基于上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003010提出,从事个人信用信息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机构许可,从事企业信用信息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信用信息代理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003010还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

此外,《办法》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信用信息业务资格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信用信息服务003010还指出,征信机构在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信息用户使用,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

过渡期方面,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考虑了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格但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6月底止过渡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推进平稳过渡

严格防止征信领域资本无序扩张。

谈及《办法》对信用信息市场发展的意义,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过明确信用信息定义,规范信用信息业务全流程,《办法》将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产业市场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信用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负责人

此外,提及央行十四五期间征信业发展规划,上述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市场化手段深化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体系目标,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在巩固和发展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引导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序发展市场化信用信息机构,增加多层次信用信息供给严格防范信用信息领域资本无序扩张,维护信用信息供给公平正义

该负责人表示,还应通过鼓励科技应用,保障信用信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征信机构的合规要求,推动实现动态可持续的征信监管技术,保护征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和技术框架的安全可靠鼓励征信机构应用新技术依法创新征信业务,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保障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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