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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阶段性实施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2-05-10 19:02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15585   

为帮助服务业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九部门9日联合发布通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道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职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本缓缴政策适用于上述企业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并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也可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于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部分,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应缴部分

具体申请时间为: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延期缴纳4月起享受的社保费,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缓缴5月份以来享受的社会保险费,6月至10月,社保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

缓缴期间,职工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申领失业保险金,或者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为职工足额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缓缴期结束后,申请缓缴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提前结束缓缴,也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费,最迟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逾期缴纳的,从2023年1月1日起,将按照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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